封面新闻记者 柳青
封面新闻记者7月29日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了解到,《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可及性、经济性等因素,将抗肿瘤药物分为限制使用级和普通使用级。其中,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等抗肿瘤药物被列入限制使用级别。
《征求意见稿》明确,抗肿瘤药物是指通过细胞杀伤、免疫调控、内分泌调节等途径,在细胞、分子水平进行作用,达到抑制肿瘤生长或消除肿瘤的药物,一般包括化学治疗药物、分子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药物、免疫治疗药物等。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可及性、经济性等因素,将抗肿瘤药物分为限制使用级和普通使用级。
其中,限制使用级抗肿瘤药物是指具有下列特点之一的抗肿瘤药物:药物毒副作用大,纳入毒性药品管理,适应证严格,禁忌证多,须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务人员使用,使用不当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损害的抗肿瘤药物;上市时间短、用药经验少的新型抗肿瘤药物;价格昂贵、经济负担沉重的抗肿瘤药物。普通使用级抗肿瘤药物是指除限制使用级抗肿瘤药物外的其他抗肿瘤药物。
《征求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肿瘤药物遴选和评估制度,根据本机构肿瘤疾病诊疗需求制订抗肿瘤药物供应目录,并定期调整。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品种遴选应当以临床需求为目标,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收录、国家集中谈判或招标采购,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推荐的品种。对于临床优势明显、安全性高或临床急需、无可替代的创新药物,医疗机构应当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简化引进流程,及时纳入抗肿瘤药物供应目录。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成本-效果比差或者严重违规使用等情况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肿瘤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肿瘤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抗肿瘤药物供应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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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肿瘤药学》 网址: http://www.zlyxzz.cn/zonghexinwen/2020/0801/408.html